(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2025年7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救濟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本省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fā)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婦女發(fā)展規(guī)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和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政府婦女兒童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發(fā)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yè)農村、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管、網信、統計、醫(y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保障婦女的權益。
第五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fā)展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六條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特殊權益,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男女平等評估。
對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有關機關應當進行檢查、評估,并聽取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的意見。
第七條 本省落實婦女發(fā)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jiān)測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婦女發(fā)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并向社會發(fā)布有關信息。
省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fā)布社會性別統計報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培育尊重和關愛婦女、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社會風尚。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jiān)督。
媒體應當加強對涉及男女平等內容的發(fā)布審核。網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媒體涉及男女平等內容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捐資助學、教育培訓、困難救助、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支持、法律服務等各種保障婦女權益的活動。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應當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并逐步提高。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
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婦女成員。村(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積極培養(yǎng)、選拔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
各級婦女聯合會以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推薦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備女性領導成員,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
第十三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所占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女職工比例較高的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管理人員。鼓勵非國有企業(yè)、社會服務機構等配備女性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婦女聯合會的工作,發(fā)揮婦女聯合會的作用。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應當重視本單位婦女組織的工作,為婦女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支持在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和新就業(yè)群體中根據實際建立婦女組織。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參與村(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創(chuàng)造條件。
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或者修改村規(guī)民約、居民公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及決定有關婦女兒童權益事項的議事協商活動。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六條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禁止非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侵害婦女身體權、健康權。
禁止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醫(y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
第十七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拘禁和以精神控制等非法手段剝奪、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檢查婦女的身體;
(三)拐賣、綁架婦女,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四)其他侵犯婦女人身自由的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在矛盾糾紛排查等工作中發(fā)現侵犯婦女人身自由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向公安機關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協助做好受侵害婦女的解救、救助等工作。
第十八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以廣告、招貼宣傳等其他方式傳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內容;
(二)利用網絡、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婦女實施猥褻、侮辱、誹謗;
(三)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婦女的隱私;
(四)其他侵犯婦女人格尊嚴的行為。
醫(yī)療機構進行診療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婦女隱私。
第十九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實施下列性騷擾行為:
(一)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
(二)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
(三)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語音、視頻等信息;
(四)利用職權、從屬關系、雇傭關系、優(yōu)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明示、暗示發(fā)展私密關系或者發(fā)生性行為將獲得某種利益;
(五)其他性騷擾行為。
受侵害婦女可以向用人單位、學校、性騷擾行為發(fā)生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等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受侵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工作,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開展生理衛(wèi)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的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保障女學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fā)展。
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依法報告、配合相關部門處理,并及時通知受侵害未成年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guī)章制度,將其納入員工手冊和員工、實習人員培訓;
(二)明確負責機構、人員;
(三)將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等內容納入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安全衛(wèi)生專項集體合同等;
(四)設置投訴電話、信箱、加密電子郵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五)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調查處理,并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六)支持、協助受侵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侵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
(七)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投訴、維權,對其采取降薪、降職、辭退等措施或者違背女職工意愿調整其崗位。
第二十三條 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建立對猥褻、性騷擾行為的防范和干預機制;發(fā)現場站、公共交通工具內發(fā)生猥褻、性騷擾行為或者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制止,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者、住宿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fā)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省健全婦女健康管理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fā)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提高婦女健康水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適齡婦女進行一次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開展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健康知識普及、衛(wèi)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導、知情同意、自愿接種的原則,推動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免費接種宮頸癌疫苗。
第二十六條 民政、司法行政、衛(wèi)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為孕產婦、更年期婦女,遭受性騷擾、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害的婦女以及其他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
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對涉案女性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公益性心理健康評估、心理創(chuàng)傷療愈等心理健康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規(guī)劃、建設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港口、商場、醫(yī)院和文化體育設施、高速公路服務區(qū)、旅游景區(qū)等大型公共場所應當配建家庭衛(wèi)生間、母嬰室,提高女性廁位配建比例。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二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按時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學校通過發(fā)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減免相關費用、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女性接受教育給予幫助。
第二十九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學校、用人單位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yè)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guī)定的特殊專業(yè)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三十條 本省健全全民終身學習體系,為婦女終身學習創(chuàng)造條件。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yè)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婦女的需要,開展職業(yè)教育、實用技術、數字技能等培訓,提高婦女勞動技能和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能力。
政府組織或者補貼的創(chuàng)業(yè)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應當保障婦女占適當的比例,優(yōu)先安排符合條件的因生育中斷就業(yè)的婦女、失業(yè)婦女、殘疾婦女、困難婦女等參加培訓。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女性人才的培養(yǎng)、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強服務保障工作,促進女性人才成長發(fā)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專業(yè)活動的權利;在高層次人才發(fā)展計劃等項目申報、評獎中,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鼓勵科研、教育、醫(yī)療等機構和單位針對孕育期婦女適當延長職稱評聘考核期限,幫助其平穩(wěn)度過生育與職業(yè)發(fā)展期。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婦女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職業(yè)發(fā)展政策措施,為婦女創(chuàng)造公平的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環(huán)境,防止和糾正就業(yè)性別歧視,并為就業(yè)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政府設立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yōu)先錄用就業(yè)困難、生活困難的婦女。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聘)用標準。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布含有限制婦女就業(yè)內容的招聘啟事。
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規(guī)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依法約定女職工的工作內容和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以及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事項,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職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可以就女職工權益保障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y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婦女聯合會應當引導和支持靈活就業(yè)和新就業(yè)形態(tài)女性勞動者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
工會可以組織、代表有關勞動者與相關用人單位、平臺企業(yè)或者企業(yè)代表組織,就靈活就業(yè)和新就業(yè)形態(tài)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保護開展集體協商。
平臺企業(yè)制定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訂單完成時長、抽成報酬、工作時間、獎懲等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guī)則和平臺算法時,應當聽取婦女組織和女性勞動者意見建議,保障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生理特點和所從事職業(yè)的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采取勞動保障措施,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yè)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職業(yè)衛(wèi)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禁忌勞動作業(yè)。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
第三十七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依照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待遇。
孕期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申請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用人單位不得采取調整崗位、加大勞動強度等方式,逼迫或者變相逼迫孕期女職工離職。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孕婦休息室、哺乳室,配備必要的母嬰服務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采取居家遠程辦公、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工作。
第三十八條 因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需要休息的女職工,有習慣性流產史、先兆流產或者嚴重的妊娠并發(fā)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懷孕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七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女職工,憑相應醫(yī)療機構證明提出請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女職工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fā);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休息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
本省完善生育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參保婦女生育待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鼓勵社會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為生活困難婦女生育提供幫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托育服務體系,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供給。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通過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為本單位職工提供三周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用工成本分擔機制,對企業(yè)在女職工產假期間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照規(guī)定給予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執(zhí)行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制度并落實休假期間的相關待遇,維護職工生育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困難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提供生活幫扶、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支持等關愛服務。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四十二條 婦女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不受其收入狀況的影響。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了解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
夫妻一方查詢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財產狀況的,有關登記機構、管理部門等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因婦女離婚、喪偶,取消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婦女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第四十五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不得以風俗習慣、婚姻狀況等為由,剝奪婦女依法享有的繼承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六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關系。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展移風易俗、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婦女結婚、離婚自由。
夫妻分居期間、離婚冷靜期、離婚訴訟期間以及夫妻關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擾女方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撓女方探望子女,不得侵害女方的人身權益、居住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女性未成年人、老齡婦女、殘疾婦女和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緊急處置和特殊保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家庭暴力的預防、制止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
第四十九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女方在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第五十條 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撫育子女等家庭義務、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男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牽頭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納入矛盾糾紛風險預防、排查分析、依法處理等機制,加強婚姻家庭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多元化解。
第八章 救濟措施
第五十二條 組織和個人認為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違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有權審查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有關機關應當及時糾正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中違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四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庇護場所,為遭受侵害或者因離婚、喪偶導致居無定所、處于危難情形的婦女及與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和有贍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的成年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提供免費臨時庇護和其他救助。庇護場所應當設有必要安全設施。
鼓勵組織和個人參與庇護、救助受侵害婦女的工作。
第五十五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政府婦女兒童工作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婦女聯合會應當及時受理、移送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置。受侵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六條 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fā)出檢察建議;符合法定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可以支持受侵害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運用提供法律咨詢、協助收集證據、提出支持起訴意見、協調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為受侵害婦女起訴提供幫助。
第五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yè)技術職稱(職業(yè)技能等級)、培訓、辭退、退休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jiān)察范圍,依法查處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限期改正。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女性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女性村民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所作的決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qū))農業(yè)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女性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女性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處理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違法行為人屬于公職人員的,由有關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不屬于公職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規(guī)章制度予以處分或者處理。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侵害、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 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